土 地 已 被 承 包,为 何 还 可 拍 卖?
我叫吴兵,系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银惠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的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成立,为工业园区配套企业,主营氧气、氩气气瓶充装,属危化品行业。2013年初,我司为配合市政规划布局及满足城市道路及高压线路安全间距要求,须尽快搬迁。经有关部门协调,我司于2013年4月29日与江阴市某港钢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江阴市某港钢厂的8亩工业用地,单价每亩45万元,合同总价360万元,先付200万元,余款160万元待土地转让手续办结后付清。我司按约支付200万元后接收了8亩土地,并经江阴市各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开始在8亩土地上造建筑物,造有办公用房、仓库、气体充装台、储槽等建筑物约2000平米。
2014年1月,某港钢厂因欠银行贷款未还被起诉,名下全部资产被查封,导致其无法将上述8亩土地过户给我司。2014年7月14日,其全部资产(包括已转让给我司的8亩)将被法院拍卖。我知晓后就受让的8亩土地提出执行异议,于2016年1月5日、2017年6月12日分别向江阴市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报告》各1份,但为何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
拍卖资产前,相关部门未在拍卖公告中披露被拍卖土地使用权中的8亩已由我司合法占有并造有地上建筑物,这是否合理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但在该执行案件中,江阴法院执行人员未调查被执行人某港钢厂的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或选择性收集,进而也没有在拍卖公告中披露,这又是否合理合法呢?后又为将拍卖资产低价转让给江阴百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上说明拍卖资产的虚构瑕疵。
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构,也是拍卖人,为何会出现拍卖资产的瑕疵?说是“目前由江阴市某港铸造公司承租,该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买受人需对江阴市某港钢厂原183名职工进行安置。”事实上,江阴市某港钢厂已于2013年4月29日将拍卖资产中的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司,钢厂根本不可能再与江阴市某港铸造有限公司签订全部资产的租赁合同,另外所谓的183名职工安置事宜也不存在,江阴市某港钢厂的工人在法院拍卖前几年里早就陆陆续续离职,何来安置事宜?且2019年拍卖成交价格为每亩24万元,我司于2013年承包的价格就达每亩45万元,这其中是否有隐情?
因此,该两点拍卖物瑕疵是否都是虚构的?是为了内定的买受人?为了减少潜在竞买人、降低成交价而做的?这一情况是否合理合法?恳请相关部门予以调查 !且拍卖成交后实际交付的不止拍卖对象,还包括了没有显示在拍卖物清单中的如办公楼、金工车间、门卫房等多处建筑物,这也让买受人获取了更大的利益
江阴法院从201 6年的4月19日至2019 年1月15日成交,共在司法拍卖平台 上将案涉资产拍 卖或变卖了5次,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市场行情出现明显变 化,为何不对资产 进行重新评估,反而却按照数年前的评 估价来启动拍卖?我恳求相 关部门 能彻查此事件,还我应有的合法权益以 及赔偿我的相关 失,以此维护法 律的权威。在此,谢谢各位领导的操劳与关注,叩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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